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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网络订餐中一次性塑料餐饮用品的法律规制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7-9-9 09:58
标题: 网络订餐中一次性塑料餐饮用品的法律规制
一、一次性塑料餐饮用品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首先,有助于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网络订餐领域不仅关乎民生,同时更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有其特殊性。相较于超市、菜场等生活场所提供的塑料袋,网路订餐中提供的塑料制品直接与熟食进行接触,塑料制品中的化学因子容易进入到食物中,直接影响食物的安全质量。因此,我国有必要对该领域进行法律规制,以促使市场主体规范自身生产和销售行为,从而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其次,促进市场经营模式调整。我国限塑令中规定商品零售场所的塑料袋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在有偿使用情形下,使用塑料袋的前提是消费者明确表示需要使用。经走访调查发现,在某一高校内,几乎所有学生每天早晨都要消耗一个塑料包装袋,因为庞大的消费群体让高校食堂似乎只能采取这种便捷的方式来满足某一时段的消费需求。但这种经营方式明显加重了后期的回收负担,是一种不环保的经营模式。
第三,有利于加强消费者的环保意识。我国对泡沫塑料“解禁”后,泡沫塑料重现在餐饮包装中,白色污染问题越发严重。调查显示,高校大学生是使用网络订餐服务最多的群体之一,大约每三个人中就有一人因为订外卖每天消耗两个泡沫餐盒和两个塑料袋,且当下高校产生的垃圾也多为一次性快餐盒和塑料袋。
二、网络订餐中一次性塑料餐饮用品存在的突出问题
1. 劣质一次性塑料餐饮用品盛行
一次性塑料餐饮用品生产者漠视国家标准,不严格执行《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18006.1-2009《关于切实加强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食品包装用聚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9689)以及《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9685)的相关标准,甚至使用洋垃圾或再生塑料进行生产,这种源头问题直接导致流通领域的安全性完全丧失,各种劣质塑料在餐饮领域广泛出现。一些餐盒虽标明“环保餐盒”字样却根本不环保,而有些小作坊生产的再生塑料袋也被当作食品袋使用。此外,部分厂家为了降低生产成本,添加滑石粉和石蜡作为掩饰,以假乱真。
2.销售者占据利益制高点
首先,部分餐饮业主过度使用塑料餐饮用品,甚至使用劣质塑料制品的行为,不但加剧了回收的成本,增加了白色污染的程度,而且危害人体健康。其次,为了追求更大的利润空间,销售质量与价格不符的一次性塑料餐饮用品,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实际经营中,部分餐饮业主为了增加业务量,将塑料袋和餐盒的使用塑造成店面的固定经营模式。这种行为不仅阻碍了环保意识的提升,而且以塑料袋和一次性塑料餐盒收费为借口,增加了消费者不必要的开支。另外,部分销售者与生产者签订以次充好的内部协议,由销售者销售劣质一次性塑料餐饮用品,生产者给予回扣,这既违背了销售者的质量保证义务,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3. 消费者缺乏回收利用意识
美国立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不允许随意丢弃废塑料,而对于我国消费者而言,由于其回收意识淡薄,又缺乏准确的提示信息,在消费网络订餐后产生了大量的塑料垃圾,加剧了回收的难度。据调查发现,很多人的环保意识并不强烈,其认为塑料制品只是一种商品,有钱就能买到,所以基本上不会在使用后主动回收。事实上,一次性塑料餐饮用品存在回收利用的可能性,直接处理反而增加了有限资源的消耗。此外,考虑到我国目前主要采取焚烧的方式处理塑料垃圾,回收利用的情况少,如果不重视回收将不可避免地给大气、水源和土壤造成严重影响。
4. 监管部门缺位
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一次性塑料餐饮用品在生产、销售和消费三个环节中的监管部门。一般认为,工商局负责监管生产领域,很少介入销售和消费领域,而87.6%的受访者也表示不清楚是否存在除工商局之外的监管部门,比如卫生部门。不难看出,监管部门不明导致一次性塑料餐饮用品问题愈演愈烈,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权力交叉,利益冲突,监管缺位,问题得不到切实解决。
三、加强一次性塑料餐饮用品法律规制的对策建议
1. 完善相关立法
第一,明确监管部门及职责。比如立法可以明确质检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的质量把关,工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和使用领域的规制,卫生部门负责回收领域的卫生指导等等。只有在立法中明确监管部门的地位,才能避免部门之间权力交叉、利益冲突、监管缺位等问题。此外,负责监管生产的部门应严格执行《标准化法》第六条的规定,即企业应当遵照国家生产标准,制定严格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但决不能低于国家标准(现实中多数塑料袋生产商制定的企业标准不符合国家标准),坚决打击生产劣质一次性塑料餐饮用品的行为,对生产源头进行严格把关。
第二,明确责任归属和惩罚力度。一次性塑料餐饮用品使用泛滥,回收利用难度大,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生产源头出了问题。因此,法律应明确生产商在污染治理中的责任比重以及失信生产后的惩戒措施,而不是片面罚款。目前我国对违法生产的企业处罚的金额是货物价值的1~3倍,最多停业整顿,很少吊销营业执照。此种惩治力度较小,威慑力不足,我国可以考虑在立法中规定劣质一次性塑料餐饮用品召回制度,劣质一次性塑料餐饮用品集中销毁制度等等,通过严格的制度规范生产环节。在销售领域,应明确销售者以次充好故意销售劣质一次性塑料餐饮用品的责任,如果销售者与生产者签订代售劣质一次性塑料餐饮用品协议,则还应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且销售者无权向生产者追偿,以此督促销售者加强供应信息的对称性,传递正确的价格—质量信息。
2. 政府切实承担职责
首先,要提高一次性塑料餐饮用品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门槛。政府应出台相关的行政规章,具体规定该类企业的审批制度和登记要求,及时将生产环境和生产技术不合格的企业排除在市场之外,为后期的检测和产品流通进行一定的事前规制。其次,要加强政策支持,重视经济杠杆作用。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诚信生产,激励销售者合理销售,消费者减少使用并主动回收。政府应合理制定一次性塑料生产者的税收比例,对于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塑料生产企业,政府可以适当给予税收优惠。当然,政府应及时有效地促进一次性塑料用品生产企业转型,主动引导一次性塑料餐饮用品生产企业进行技术革新,鼓励其开展服务型活动,如设立企业参观日、进行企业经营理念进校园活动等等。第三,要重视对有关一次性塑料餐饮用品的宣传。通过积极宣传,大力引导消费者走出“伪像卫生”的消费误区,树立环保、健康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者尽量使用瓷质、铁质餐具,避免用非耐热的塑料餐盒和塑料袋盛装油脂食品或热食。
一次性塑料餐饮用品给大众带来了便利,短时间内人们似乎很难摆脱这种习惯。但从长远来看,弊大于利。我国的目标是到2020年废弃塑料的年回收率达到总废弃量的50%,但目前看来,实现这一目标还面临许多挑战:生产领域的违法生产行为、销售者的不合理经营模式、消费者薄弱的回收意识和政府监管的缺失都是干扰目标实现的因素。为促进我国市场良性发展,我国需要完善相关立法,政府需要切实承担职责。
参考文献
[1]刘金星,李春红.我国一次性塑料餐饮具有关技术标准介绍[J]. 商品与质量,2011(6):88-89.
[2]李军林,姚东旻,李三希,王麒植.分头监管还是合并监管——食品安全中的经济组织学[J].世界经济,2014(10):1-2.
[3]赵菁. 网络订餐监管加强[J]. 法人,2017(3):46-47
[基金项目:本文受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一次性餐饮用品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以网络订餐为例”资助( 项目编号:1214071601158)]
(作者单位: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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