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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趋严约束下互联网保险风险类型及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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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15 08:49: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引言
  国务院于2014年8月10日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下文简称意见),该意见支持保险机构积极运用移动互联网、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新技术促进保险行业服务模式和销售渠道创新,这与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学网、懂网、用网要求,以及“网络强国战略”一脉相承。自该意见发布以后,互联网保险行业开始呈爆发式发展,2015年成为了互联网保险发展元年。虽然互联网保险机构数量越来越多,但是相对应的监管规范确相对滞后,行业内从业机构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并开始阻碍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基础监管规范是2015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其出发点是鼓励创新、防范风险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并从监督管理、信息披露、经营区域和经营条件等几个方面明确了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基本经营规则。该办法在保持现存监管方向及原则不变的情况下,始终坚持“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监管思路,同时融合了互联网保险的自身特性,对现存监管规则既进行了适当的细化,又进行了一定的延伸,并通过制定一系列禁止性行为的方式来逐步完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保险机构的市场退出管理机制,此举为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该办法标志着中国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基础监管规范初步形成。2016年10月中国保监会联合人民银行等十四个部门联合印发了《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下文简称方案),该方案的整治工作重点包括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高现金价值业务等。2016年11月3日,保监会发文表示,某些未取得从业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以互助名义变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涉嫌违规向社会公众“承诺赔偿给付责任”。对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网络互助平台,保监会持零容忍态度,一经查实,坚决取缔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随着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监管规范紧密出台,释放出互联网行业监管趋严的信号。鉴于此,本文分析了互联网背景下保险业务的风险类型及成因,并提出了相对应的防控措施。
  二、互联网保险风险诱因及风险类型分析
  (一)互联网保险风险诱因分析
  互联网保险本质上没有改变保险的基本属性,在保障标的方面与传统保险具有一致性。但由于互联网保险的业务流程、展业方式等发生了变化,从而催生了新的风险。
  1.客户特点。互联网保险的客户群体以26~35岁主,偏向于年轻化。客户和保险机构的交互方式以非面对面的虚拟交互为主,其更加注重独立操作的流程体验。因此,当业务发展与客户体验发生冲突时,保险机构倾向于放弃或简化一些控制手段,从而导致面临的客户道德风险加剧。
  2.支付方式。支付电子化是互联网保险重要特征,这种支付方式以移动支付为主,非常注重支付过程的便捷性。因此,保险机构不仅面临着支付安全隐患,而且认证客户身份的风险比较大,一旦发生客户欺诈或支付系统控制存在缺陷等事件,那么保险机构将承受一定的声誉风险。
  3.网络环境。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对于互联网保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网络的开放性和脆弱性是并存的,网络安全也是有限的,因此保险机构同样面临着网络环境风险,主要体现在行业间的关联性加大,单体风险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故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传播。
  (二)互联网保险风险类型分析
  1.网络安全风险。网络安全风险主要指系统安全风险、信息安全风险和支付安全风险。系统安全风险是指黑客攻击、系统故障等风险,可能导致保险机构的系统崩盘,进而给使用者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信息安全风险是指当前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网络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可能造成客户隐私泄露。支付安全风险是指第三方支付软件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从而导致出现网络支付风险。
  2.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互联网保险客户和保险机构的交互模式是非面对面的虚拟交互,因此保险机构难以完全掌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信息,或者收集信息的成本较高,从而导致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与保险业“最大诚信原则”相违背。因此,保险机构面临着投保人巨大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3.产品设计风险。同质化风险和创新风险是保险机构面临的两大产品设计风险,前者是指当前互联网保险产品缺乏个性化的保险产品,产品同质化较高;后者是指目前部分保险机构盲目追求短期利益,打着产品创新的幌子,推出一系列伪创新保险产品,这严重偏离了保险的本质。
  4.法律监管风险。互联网保险的出现导致了保险行业在运营模式、技术、结构等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同时也给保险业监管带来了巨大挑战。由于行业监管规范几乎都滞后于市场的发展,因此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面临着严重的法律监管风险。
  5.服务质量風险。主要指投诉风险和销售误导风险,前者是指随着互联网保险的保单量骤增,保险机构在面对海量的理赔案件时很难保证完全落实理赔服务。后者是指保险机构的营销人员可能会通过夸张的营销方式来吸引消费者,如过分夸大保险的投资收益,这将会误导消费者购买不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三、互联网保险风险防控措施分析
  在明确了互联网保险风险诱因及风险类型以后,笔者认为降低互联网保险风险的防控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一)优化互联网保险产品开发设计
  保险机构可以通过积极开发个性化产品和优化产品结构来降低产品设计风险。前者主要是指加强对目标客户群和市场的分析,结合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通过将风险损失和保险责任匹配来精准定位优质投保人,并开展定制化保险产品设计,推出符合不同客户需求和市场特征的个性化保险产品及服务。后者是指增加保障型产品的比例,同时对传统保险和互联网保险的渠道实施差异化产品策略。
(二)提高信息技术水平
  主要是指提高数据库和服务器的安全级别,建立有效的互联网保险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对网络加密技术、防火墙、访问控制、CA认证和数字签名、电子支付等技术进行深入研究,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三)完善互联网保险服务体系
  一是做好保险产品的售后服务,特别是理赔服务,原因在于售后服务品质与客户忠诚度呈正相关关系,这点在互联网保险业务中尤为重要,因为网销保险产品主要依靠客户主动购买。二是建立用户友好型线上服务体系:通过设计清晰友好、通俗易懂和简单明了的界面,帮助用户深入地了解产品,减少条款对顾客的误导。三是建立网上自动化服务体系,简化在线咨询、购买、支付、承保、理赔等环节,改善用户体验,促进保险向智能化、自动化转变。
  (四)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机制
  一是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互联网保险行业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进一步规范约束互联网保险的运营方式,使互联网保险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律的刚性来保障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是依法适度监管:建立互联网保险单独核算制度、保险产品审批制度等,以确保保险机构的偿付能力充足。与此同时,既要严厉打击保险欺诈、洗钱等违法行为,又要以以包容的态度看待互联网保险的创新性,避免过度监管而遏制其正常发展。
  (五)提升公众对保险的认知度
  通过加强互联网保险的宣传力度来提升公众对保险的认知度,进而提升公众对保险的信任感。因此必须把提高互联网保险行业的信誉和社会形象放在重中之重,以此消除社会上对保险业的成见与误解,培养顾客主动购买保险的意识和习惯,从而营造良好的互联网保险生态环境。
  四、总结
  纵观近段时间以来密集出台的各项互联网保险监管规范或指导意见,释放了未来一段时间互联网保险行业监管趋严的信号。在互联网监管趋严约束下,保险机构在坚持本分的同时,更加应该积极开发个性化产品、优化产品结构、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完善互联网保险服务体系,从而提升公众对保险的认知度,促进保险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长宏,朱晓涛.互联网保险风险及其防范[J].金融纵横,2015.
  [2]李瓊,吴兴刚.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与监管研究[J].武汉金融,2015.
  [3]陆定国.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
  作者简介:农刚(1973-),男,壮族,广西人,贵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任职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客户服务管理部总经理,研究方向:财产保险、企业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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