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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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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19 08:59:3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社区矫正及矫正项目概述
  (一)社区矫正概念
  我国《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做出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各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的研究及差异对比
  1.社区矫正项目概述
  社区矫正项目是对在社区服刑的人员进行教育的过程中使用惩罚、矫正、服务性质的矫正措施,项目可以分为三阶段:第一阶段是行为监管性质的矫正项目;第二阶段是经济制裁性质的矫正项目;第三阶段进行具有帮扶性质的矫正项目。社区矫正项目是在社区矫正制度中最重要的环节。未成年人因其与成年人在心理、生理上的差异,需要有专门的社区矫正项目。
  2.各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
  在美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最为特殊的是居中制裁制度,包括将罪犯集中在一起进行军事化训练以及社区服务;在未成年罪犯的家中装置电子监控或加以监禁,限制未成年罪犯的活动自由等措施。
  英国的社区矫正,有对未成年罪犯进行观察及保护,即除限制未成年罪犯的自由外,会对其心理状况,行为特征进行再分析,保证社区矫正项目是有效的,有益的。而英国的矫正项目采取结合矫正法,即采取社区恢复令和社区服务相结合的方式。
  日本制度最有特点的是更生保护制度,即对出狱人或缓刑假释刑满释放的人员进行社会保护。该制度是为了防止其他犯罪行为的发生,为犯罪者塑造全新的社会形象。
  荷兰有教育令。荷兰的教育项目种类多,范围广按地域,培训方向划分各个不同的教育项目,例如,地方适用型是指根据罪犯的矫正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对其进行特殊培训;而培训方向主要以理论与实践进行区分。
  (三)国外社区矫正项目对我国的启示
  1.平衡理念以及惩罚与教育并重思想
  国外的社区矫正项目的设立大都强调惩罚与教育并重的思想以及平衡的理念。即要遵循三个原则,一是犯罪未成年人要承担其应有的责任;二是社区保护;三是发展其个人的能力。以美国的经济赔偿项目为例,法院要求其支付受害者和社区组织的损害费用。该项目的设立目的是:首先是要让未成年人承担其债务;其次是使其改变犯罪意识;三是通过偿还费用的过程,锻炼其能力。
  2.“多方机构合作”模式
  英美国家广泛采用“多方机构合作”的模式,即执法者+教育部门(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会工作)+社区+家长多方参与受矫未成年人矫正。例如美国的养育之家项目、小组之家项目等,均体现多方参与机制的重要性。我国的社区矫正主要依靠于政府部门,尤其是民间团体、民间组织这部分力量仍然薄弱。英美国家的社区矫正相比较于我国,拥有更长久的历史与更深刻的实践经验,因而在这方面,我国仍需做出更具体的措施。
  3.改变与回归的矫正理念
  传统英国法认为,“社区矫正”不应使罪犯与社会隔离,而是要求他们在受监督的前提下,通过教育、公益等实践活动亲身接触社会。例如美国的争取生存项目,该项目活动包括在高山上行走、野营、攀登悬崖等,未成年人在经过高强度的锻炼之后,可以获取自信,证明个人价值,增添勇气。这种理念将刑罚意识淡化,反复强调自我改变、回归社会的主题。而我国主要还是强调“纠正”、“改造”的理念,这种观念具有其一定合理性。现阶段各个城市的市情不一,我国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仍应强调“管束”。
  4.利用本土资源
  设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应该考虑该国家、该地区的特点。以美国为例,美国的拥有较多险峻的地形,例如悬崖、荒漠,“争取生存项目”活动背景常常居于悬崖、荒漠中,以此使受矫未成年人获得高强度锻炼;除了自然资源,社会资源同样需要加以利用。例如民间组织、团体等。我国是个地域广阔的国家,各地区的发展程度、社区资源等有较大的差异,需要考虑地区差异,充分利用本土资源。
  二、我国现有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以上海市、福州市为例
  (一)上海市的社区矫正项目与福州市之异
  1.家庭因素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参与成分不同
  研究表明,保持家庭关系可以帮助减少重新犯罪的可能性〔1〕。家庭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纵观国内外对矫正小组的设置,均把家庭成员作为小组的一员实现家庭因素在矫正工作中的参与。上海市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家庭参与更加重视,除了日常的对家庭成员的走访调查,其中还有一个重要方法是家庭关系的治疗方法。例如杨浦区进行的家长暑期班,给家长上课,让家长协助社工一同做好相关工作。福州在该方面显然不如上海市的全面性,其家庭成分在矫正过程的体现基本只存在于矫正人员走访未成年人所在家庭的部分,并未针对家庭的参与设立专门的矯正项目。
  2.是否重视受矫未成年人的自我发现与改造不同
国内在处理偏差或犯罪之非行少年是以少年事件处理法第42条为基础,然而,过去较多关注在犯罪因子与制度层面上的修正,唯有对以少年为主体的影响与改变缺少重视。基于少年之特殊性与保护之立场,将焦点摆放在社会情境之下对少年身心发展与对个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2〕。因此,必须针对未成年人对个体认识、自我发现与改变方面进行矫正,不能单方面对形式上的、制度上的层面进行弥补。上海市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注重未成年人的心理矫正,致力于对受矫未成年人的个人的情感挖掘与自我实现,比如长宁的魔力爱行动,教未成年人做一个四乐心,乐活,乐生,乐享,乐爱,融入到社区中,融入到自我拓展中去;杨浦区14年和区检察院联手开展了未成年人社区服刑人员暑期矫正的拓展班,包括听父母心声,做心理咨询辅导,谈守法人之梦,写拓训生活计划等板块;徐汇区对青少年的艺术矫正项目,包括音乐治疗小组,艺成长,还有阅读疗法,均体现自我实现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价值与成果。福州市更加重视形式上矫正项目,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采取户内户外相结合的方式,户内以讲座、授课为主要形式,内容包括对其犯罪意识、犯罪态度的改造、公共道德、爱国主义的教育等等;户外主要以参观纪念馆、禁毒馆为主要形式,以亲身经历的方式完成矫正内容,但是对未成年人的自我成长与净化的部分较少提到。
  (二)上海市的社区矫正项目与福州市之同
  1.重视监督的有效性
  上海市对于未成年人的监管方面,从原先的手环监督到如今的脚环监督,福州的监管手段,由原本的手机监督到现今的脚环监督,两方的措施既体现了监督力度的加强与监督功能的完善,同时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信息的保护。尽管监督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并不是一项单独的项目,但其贯穿于整个矫正过程,与其他的矫正项目一同发挥着作用。
  2.继续学习并未完全落实
  从上海市到福州市的调研结果看,受矫未成年人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不在少数,但均有受矫未成年人所在学校考虑到不良影响而不愿接受其在校继续学习的情况。学校位于社区之中,可视为是家庭与社会的一种延伸,与社区彼此关系密切,在社会的多元开放驱动下,呈现出与外界经常性互动的开放系统态势 〔3〕。上海市与福州市所设立关于未成年人学习方面的矫正项目,但基本内容均为职业技能方面的培训,忽略了该阶段原本的教育内容。当未成年人犯罪态度、不良意识均已拨正,家庭环境等各项外在问题也予以解决,未成年人此时已拥有一个正常的学习环境与学习积极性,需要一个专门针对此阶段的未成年人的矫正项目作为一个平台满足其学习的需求,也有利于其更好地完成矫正。
  3.惩罚力度不足
  社区矫正是一种与监禁刑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犯罪的未成年人置于社区中,让社会的溶解力化解其本身的暴戾成分,并非对其犯罪行为不问责。但从上海与福州的调研结果来看,两方都显示初惩罚力度不足的问题。未成年人在该阶段,其特有的生理和心理特点, 在抵抗生活压力、创伤、风险、危机的过程中表现出两种不同性质的抗逆力, 一种是正向恰当运用的抗逆力, 另一种是负向不恰当运用的抗逆力〔4〕。单方面利用教育项目难以克服负向逆抗力,应当配合一定的惩罚性项目,才能更加符合当下未成年人的特点。
  4.未兼顾受害者需求
  受刑人对犯行造成对自己与周遭亲友之伤害有所认知,但较少意识到犯行对被害人或社会的影响。其次,受刑人较愿意参与的修复方案为不需要接触到被害人的社区服务工作,而表示希望参与方案的受刑人主要的动机在於提升自我感受与学习一技之长〔5〕。社区矫正虽体现了人文主义对未成年人的关怀,但常常忽视了受害者在矫正过程中受到的影响。因此,为使受害者一方得到公平的对待,使未成年人认识其犯罪行为的后果,完成其犯罪意识与态度的矫治,必须兼顾受害者的需求。
  5.忽视同伴的积极作用
  社区矫正相比于狱中监禁,有降低交叉感染风险的优势。因此,在实践过程中,许多未成年人犯罪是同伙共同犯罪的情况。因此,为使受矫的未成年人在狱外避免交叉感染,常常限制其与同龄伙伴的交流,而减少再犯的概率。但这种过于绝对的观念,忽略了同伴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过程中的积极影响。不管是心理状态、思想层面,同龄人与受矫未成年人因具有相同性而更加有互动倾向。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应该在此方面做出尝试。
  三、对现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的完善
  (一)建立有区分的阶梯式矫正项目体系
  鉴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严重程度有所差异,需建立有区分度的阶梯式矫正项目体系。第一级以帮助未成年人意识到其错误的教育方式为主,有口头教育、参加社区服务、家庭教育等;第二级作为带有监管目的的一级,强调约束未成年人的行为,像是向矫正工作人员定期汇报、参加矫正中心开展的各种讲座和活动、学习基本技能等;第三级是在一定时间内限制人身自由的社区矫正项目,包括在家监禁、电子监控、参加特定的职业技术学校等。这个初步的架构具有针对性,可以依照不同的情况调整受矫项目。
  (二)填补现有项目的漏洞
  在设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项目时,需要利用“本土资源”,立足市情。在设置项目类型时,要进一步挖掘我国现有的潜在社区矫正项目。具体应当有如下操作:
  1.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思想状况考虑在内
  这一矫正方案仅适用于犯罪人主观恶性较低,未造成大的伤害,例如敲诈勒索,盗窃等犯罪,即采取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式,体现司法的帮扶性。考虑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思想状况,加强被害人与犯罪人的沟通与交流,社区矫正工作应该为其提供相互交流的平台。交流的平台可以借鉴国外的社区修复委员会,圆桌判决等方式。例如澳大利亚的“社区司法会议”,利用恢复性司法首先可以培养未成年人勇于承担,敢于直面错误的精神,培养对他人负责的精神品质。
  2.设立青少年社区矫正令
  为体现惩罚性、监督的有效性并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应当为未成年罪犯设立专属于其的社区矫正制度,即设立青少年社区矫正令。我国的青少年社区矫正令还处于摸索阶段,相较于英国完善的社区矫正令制度,我国矫正令类型不够明确,将成年和未成年人的矫正令混迹在一起,没有明确的区分。社区矫正制度可以根据青少年本身的特征设立社区矫正令,例如禁止出入网吧,酒吧等声色场所,或者禁止喝酒,吸烟等禁止性规定,也可以將各个未成年罪犯集中在一起进行各个活动,设立专属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制度。
3.发挥同龄人的力量
  少年易转而向外谋取资源,同龄人是少年满足需求最主要的管道,如为个人提供维生、精神、资讯与人力方面的资源〔7〕。让一些具有相似经历、相似问题的未成年人分为一个小组,以小组为范围,在组内进行组员与组员之间的交流和帮助。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归属感是很重要的,他们需要有和自己相似的同伴在一起交流,加强受矫未成年人与正常青少年群体的交流,首先受矫青年可以受到同龄人正确的生活方式、态度的影响,其次不应将受矫未成年人孤立于正常青少年,他们需要重新开始进入新的群体,教导他们如何在群体中生存也是社区矫正应该关注的问题。
  4.继续学习,提高自身思考的能力
  对于已经脱离学校的未成年犯,继续学习作为一个独立项目是对他们更深入的帮助。对于该阶段的未成年人,應当设置专门的自习室,要求未成年人定期参加学习,进行各类文化课考试,保证其文化水平达到一定水平。现有的职业技术培训虽然对未来的就业难题发挥极大的作用,但对正处于义务教育阶段或者有意向继续学习的未成年人而言,继续学习项目是必不可少的。
  〔参 考 文 献〕
  〔1〕Oliver Robertson , Kris Christen, KathrynSharratt等.Women and Children as Victims And Offenders:Background,Prevention,Reintegration〔M〕.2016 :203-232.
  〔2〕赖碧怡.司法保护少年与工作者之依附关系及其行为控制之相关性研究〔J〕.青少年犯罪防治研究,2010,2(01):93-116.
  〔3〕黄开成,黄琬婷.学校公共关系整合与适应—兼论少年矫正学校公共关系之特殊性〔J〕.休闲与社会研究,2012,(06):69-85.
  〔4〕范燕宁.抗逆力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的两面性特点〔J〕.中国青年研究,2006,(11):10-12.
  〔5〕任全钧,黄兰媖.矫正机构实施修复方案意向调查:管理人员以及受刑人的观点〔J〕.犯罪与刑事司法研究,2012,(19):1-44.
  〔6〕陈佩青,王佩玲.触法少年安置结案后生活经验之探讨-以再犯少年为例 〔D〕.广东:暨南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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