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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男权思想对家庭暴力的荼毒及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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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5 08:35: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1 中国传统文化下的男权制度与家庭暴力的关系
  男权制度是以男性為社会中心的封建制度,在社会与家庭中男性享有支配性的特权,对女性产生压迫和剥削,将女性排除在公共生活体系之外。少数女性可以参加社会劳动,创造社会财富,但得不到应有的报酬、权利与社会地位。
  在社会领域里,女性承担的社会职能与男性不同,繁衍后代和维护家庭耗费了她们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经济上对男性依附使其无法从家庭范围中脱出。封建制度下,女性一生的职责是“相夫教子”,没有自我的主体意识,人格地位受传统观念导向影响处于劣势。
  社会封建传统作用下社会性别关系被放大,不平等的性别关系造成两性不平等的现象。男权思想下社会性别关系不平等现象恶化,家庭暴力事件高发不只缘于社会变迁、女性软弱及人口素质低下,从更深层次的挖掘与反省才是拔掉家庭暴力毒瘤的关键。
  2 家庭暴力的产生渊源与反家庭暴力行动的现状
  2.1 家庭暴力的产生渊源
  现代妇女解放思潮起源于晚清,但文献表明新文化运动对中国传统男权思想的批判促进了近代中国妇女开始反抗千百年来男权思想下男性的欺凌。新文化运动提出重新建构国家主体性,对封建传统文化中压抑妇女的行为进行攻击,是中国妇女解放史上的里程碑。
  在中国的家庭暴力受害者中,女性占据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家庭暴力大多还有更多不易察觉的特点,涉及血缘、隐私、父系社会的男性权威、经济等等原因。传统封建思想荼毒是导致家庭暴力最深层次的原因,中国数千年男尊女卑封建男权思想对家庭暴力的频繁发生有着无法推卸的消极影响。
  2.2 反家庭暴力行动的现状
  新婚姻法总则为后续反家庭暴力法的立项与推行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使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法可依。对妇女的暴力即是对妇女的歧视,是对其基本权利与人权的践踏,家庭暴力的防治需要社会全方位的努力。
  2.2.1 司法部门的积极介入。2016年3月颁布的《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真正意义上制裁对妇女暴力犯罪的首部司法保障制度,各级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案件依法查处以保证妇女基本权益。
  2.2.2 妇女权益保障机构的崛起。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全国大部分地区成立了妇女权益保障机构,基于我国历史传统,民间调解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纠纷,妇女权益保障机构可及时有效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追踪和调解。
  2.2.3 媒体力量的跟进。我国传媒关注家庭暴力问题可以追溯至九十年代初期,媒体的曝光使家庭暴力事件暴露在阳光下,新闻媒体对家庭暴力的报道增加,增强了关注度,为遏制家庭暴力的频繁发生提供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3 和谐社会视域下家庭暴力现象的治理方略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和谐”思想有悠久的历史地位,在古代社会中“以和为贵”是人们处事法则。和谐社会是指社会与现存的事物保持协调的状态,现代的和谐社会是对整个社会的总体构造而言,体现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与环节关系稳健、良性发展。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和谐理论认为“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毛泽东很多思想涉及到现今的和谐社会问题,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要善于运用对立统一规律,党和政府运用了科学的手段与方法解决社会矛盾。
  3.1 打击家庭暴力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的本质核心是共同富裕,妇女是社会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打击与防治家庭暴力、给予受害妇女充分的心理支柱及情感慰藉,保障妇女权益对促进社会的发展,生产力的进步起到推动作用。
  3.2 打击家庭暴力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第一要务
  社会的和谐基于家庭的和谐、基于两性之间的和谐。家庭的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经受家暴的妇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人身财产权被严重侵害,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
  我国受封建男权思想统治时间过长,在反家庭暴力方面起步较晚,经验不足。经过数十年的学术研究与立法探索,我国对家暴的治理理念已逐渐与社会接轨,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提高到关涉性别平等与人权保护的高度。但家庭暴力的解决无法一蹴而就,需要国家、社会与相关组织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长此以往,对遏制家庭暴力的高发与保护妇女权益的进步、促进国家稳定与长治久安、社会的和谐都能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王丽君.试论家庭暴力及其对策[D].苏州大学,2005(05).
  [2]佟新.30年中国女性/性别社会学研究[J].妇女研究论丛,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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